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某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來使用,禁止使用的情形有哪些?東莞商標注冊中這些標志主要有:
1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由其他不良影響的。
2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3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4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6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7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